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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好“钱袋子”小心“砍头息”
时间:2023-08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














砍头息”一词,对于有的人来说也许较为陌生,但是它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可能会遇到。在现实生活中,一些借款人处于对借贷资金的迫切需求,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出借人支付“砍头息”。那么,什么是“砍头息”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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砍头息

“砍头息”指的是民间借贷中,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能够收回,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同时,事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,然后把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再借给借款人,但是借条或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和已扣除的利息之和。这种提前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“砍头息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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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
罗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,并向刘某出具本金为10万元的借条一张,约定月利率1%。刘某将利息1万元预先扣除,实际向罗某出借9万元。借款到期后,罗某无力偿还,刘某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。案例中罗某遇到了民间俗称的“砍头息”。那么“砍头息”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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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: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


由此可见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借款的本金中扣除。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,“砍头息”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。


虽然支付“砍头息”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但是出借人利用自身掌握出借资金的优势,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,之后再进行出借,借款人没有实际取得全部的借款本金,这对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,不平等的。因此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

04

温馨提示

1.遇到“砍头息”情况,应积极固定支付的收据、见证预先支付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。


2.遇到“砍头息”情况,积极寻求法律帮助,积极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,保护自己合法权益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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