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: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
由此可见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借款的本金中扣除。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,“砍头息”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。
虽然支付“砍头息”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但是出借人利用自身掌握出借资金的优势,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,之后再进行出借,借款人没有实际取得全部的借款本金,这对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,不平等的。因此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